船舶設備規則 第147條 法規:船舶設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編 居住及康樂設備 › 第一章 通則 第147條 受船舶所有人僱用經常服務於船上之船員居住設備,適用本編規定。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前已安放龍骨或建造已達類似安放龍骨階段之船舶,不適用本編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另依附件八規定。供客船乘客用之居住設備,適用客船管理規則規定。非供客船乘客用之居住設備,準用客船管理規則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