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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66條

船員人數滿十五人且經常航行港口間超過三日之船舶,應設有專門醫療室。
但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船舶,不在此限。
未設置專用醫療室或無隨船醫生之船舶,應備有藥櫃或急救醫藥箱,配置適當藥品及醫療器材,並附說明書,由船長指定專人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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