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編 居住及康樂設備
船舶設備規則 第一章 通則
本規則所稱居住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膳宿設備。
二、通風設備。
三、空調設備。
四、照明設備。
五、衛生設備。
六、醫藥設備。
七、其他居住設備。
一、膳宿設備。
二、通風設備。
三、空調設備。
四、照明設備。
五、衛生設備。
六、醫藥設備。
七、其他居住設備。
下列船舶之船員居住設備,本編規定未能適用時,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視該船性質酌准寬減或豁免之:
一、總噸位未滿二百之動力船舶。
二、非動力船舶。
三、非航行國際航線或短程國際航線之拖船。
四、具有特殊設計、構造、型式、用途或性能之船舶。
五、船員無需住宿於船上之船舶。
下列船舶不適用船員居住設備之規定:
一、航行於內水航線、短程內水航線、遮蔽水域或適用港區範圍水域之船舶。
二、帆船。
三、漁船。
一、總噸位未滿二百之動力船舶。
二、非動力船舶。
三、非航行國際航線或短程國際航線之拖船。
四、具有特殊設計、構造、型式、用途或性能之船舶。
五、船員無需住宿於船上之船舶。
下列船舶不適用船員居住設備之規定:
一、航行於內水航線、短程內水航線、遮蔽水域或適用港區範圍水域之船舶。
二、帆船。
三、漁船。
救生艇、筏上所應具備之急救醫藥箱,不適用本編醫藥設備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