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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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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17條
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17條
法規:
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7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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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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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船舶所有人未依限申請註銷所有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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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航政機關依前二條規定補發或換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時,不得變更原有證書之有效期間。
第12條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或領得換發之船舶國籍證書時,該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即失其效力,並應由船舶所有人繳交航政機關註銷…
第13條
申請核、換、補發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時,應依附表定額繳納證書費。
第14條
申請變更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登載事項時,應依附表定額繳納手續費。
第15條
依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應繳銷而不能繳銷時,船舶所有人應敘明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作廢並註銷。前項證書註銷作業,得…
第16條
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船舶所有人未依限申請註銷所有權登記及繳銷證書,而無正當理由者,航政機關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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