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15條 法規: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5條 依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應繳銷而不能繳銷時,船舶所有人應敘明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作廢並註銷。前項證書註銷作業,得由航政機關於公告處所及網站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