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12條 法規: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2條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或領得換發之船舶國籍證書時,該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即失其效力,並應由船舶所有人繳交航政機關註銷。前項證書因特殊事故未能即時繳銷者,船舶所有人得申敘事由於一個月內繳銷。逾期未繳銷者,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其證書並於航政機關公告處所及網站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