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59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七章 遊艇 第59條 遊艇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及自主檢查。遊艇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航行:一、檢查合格。二、全船乘員人數未逾航政機關核定之定額。三、依規定將設備整理完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