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28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船舶檢查 第28條 船舶申請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後,應於三個月內整修完善並完成檢查。未於期限內完成檢查之船舶視為檢查不合格,航政機關得命其停航。前項特別檢查不包括新船建造、自國外輸入、船身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之特別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