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27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船舶檢查 第27條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船舶臨時檢查:一、遭遇海難。二、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船舶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三、適航性發生疑義。船舶經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註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