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15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船舶國籍證書 第15條 船舶所有人於領得船舶檢查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後,應於三個月內依船舶登記法規定,向船籍港航政機關為所有權之登記。前項船舶檢查證書,得依第三十一條規定,以有效之國際公約證書,及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所發船級證書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