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國外輸入現成船,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於輸入前檢附買賣意向書或契約書、船舶規範、船舶證明及權責機關同意等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
自國外輸入之現成船或使用目的變更者,其船齡不得超過允許輸入之年限。
輸入現成船年限表,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之船舶證明指船舶國籍證書。
但船舶不適用該國船舶法規,致無船舶國籍證書者,得以造船廠之建造證明文件替代。
船舶法 第15-1條
第15-1條
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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