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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本法所定之各項證照有遺失、破損,或證照登載事項變更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登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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