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規則之目的在要求船舶之防火達到最完善可行之程度,其基本原則為:一、以隔熱及構造界限將船舶分為若干主垂直區。二、以隔熱及…
- 第3條船舶之防火構造除遊艇、小船及高速船外,依本規則規定。國際水域之船舶並應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二零零八年特種用途船舶安全…
- 第4條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標準耐火試驗:指將有關之艙壁或甲板試樣暴露於試驗爐內,依據耐火試驗程序國際章程所規定之試驗方…
- 第5條本規則所稱各種水域之定義如下:一、國際水域:指我國港口與外國港口間,或外國各港口間之水域。但不包括外海水域、沿海水域。二…
- 第6條本規則防火構造分為七等級,各等級防火構造適用之船舶規定如下:一、第壹等級:(一)航行國際水域乘客人數超過三十六人之客船。…
- 第7條新船或現成船作重大修理、改裝及有關裝配工程者,得由船舶所有人列舉事實及理由,送請航政機關酌予核減或豁免本規則之適用。
- 第8條船舶具有特殊構造或其航程之遮蔽天然狀況或實際航行水域之情況,經航政機關認為適用本規則部分規定為不合理或不必要時,得准寬免…
- 第9條(刪除)
- 第10條載運危險貨物之船舶,其防火構造,應另符合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之規定。
- 第10-1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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