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船舶之防火構造除遊艇、小船及高速船外,依本規則規定。國際水域之船舶並應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二零零八年特種用途船舶安全章程、耐火試驗程序國際章程、消防安全系統國際章程及其修正案、相關條約或協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