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規則之目的在要求船舶之防火達到最完善可行之程度,其基本原則為:一、以隔熱及構造界限將船舶分為若干主垂直區。二、以隔熱及構造界限將起居艙空間與船舶之其他部分隔離。三、限制可燃材料之使用。四、火源空間各種火災之探測與隔絕。五、逃生設施或滅火出入口之保護。六、將易燃貨物揮發氣體點燃之可能性減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