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6條船殼、結構艙壁、甲板、上層建築及甲板室應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但船舶實際航行水域之情況,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
- 第67條船舶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其主機為內燃機,或裝有燃油鍋爐者,其自起居艙、服務空間或控制站分隔機艙空間之各甲板與艙壁,…
- 第68條起居艙、服務空間及控制站之走廊艙壁應自一甲板延伸至另一甲板或連續B級天花板,其構造除控制站至少應為B-15級隔艙標準外,…
- 第69條機艙空間、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控制站及自甲板下構成逃生方法之梯或梯道,應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造。
- 第70條主要甲板覆料在起居艙、服務空間與控制站內者,應採在高溫下不易著火或不產生毒性或無爆炸危險之材料。
- 第71條船殼以具耐燃性能之強化玻璃纖維塑膠構造者,其起居艙、服務空間、控制站及機艙空間內所有敞露之強化玻璃纖維塑膠之表面,其最後…
- 第73條燈具庫、油漆庫、油料艙櫃或其他類似空間應以金屬材料構成或敷裝金屬襯板。
- 第74條內燃機排氣管、鍋爐及廚房之煙囪及其他類似具有引燃之危險者,其與木料或其他可燃物間應有適當之隔熱與距離。
- 第74-1條機艙空間之天窗、門、通風筒、煙囪及其他開口之數量,應配合船舶通風之需要減至最少;上述機艙開口部位、燃油輸送泵、相關燃油櫃…
- 第75條易燃油料等之佈置,準用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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