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條船舶以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其主機為內燃機,或裝有燃油鍋爐者,其自起居艙、服務空間或控制站分隔機艙空間之各甲板與艙壁,應以A級隔艙標準構造。在該等艙壁及甲板上之門及其他開口,其構造應予保護使與其周圍之結構具有同等之抗火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