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68條 法規: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第三等級防火構造 › 第一節 船體構造 第68條 起居艙、服務空間及控制站之走廊艙壁應自一甲板延伸至另一甲板或連續B級天花板,其構造除控制站至少應為B-15級隔艙標準外,其餘至少應為B-0級隔艙標準。在該艙壁與甲板上之門及其他開口之數量應儘可能減少,並予保護使與其周圍之結構具有同等之抗火性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