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00條 法規: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第肆等級防火構造 › 第五節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第100條 第肆等級船舶構造之其他雜則應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外,為事務目的使用氣體燃料者,其儲藏、分配與使用之佈置,應注意避免由於使用該燃料可能遭受火災與爆炸之危險,以及船舶之安全與船上人員之防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