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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99條

構造之細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方法IC-在起居艙、服務空間及控制站內,所有之內襯板、阻風板、天花板及其支持物應為不燃材料。
二、方法IIC及方法IIIC-在起居艙、服務空間及控制站之走廊與梯道圍壁內之天花板、內襯板、阻風板及其支持物應為不燃材料。
三、方法IC、方法IIC及方法IIIC-(一)除貨艙空間或服務空間之冷藏室外,所有其他冷藏空間之絕熱材料應採不燃材料。
連結冷凍管系統及其附件之絕熱材料所使用之蒸汽防漏膏及膠著劑,得免為不燃材料,其用量應減至最少,其暴露表面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具有阻止火災蔓延之性質。
(二)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裝置之不燃艙壁、內襯板及天花板得敷用厚度不超過二點零毫米之可燃裝飾面板。
但在走廊、梯道及控制站內,該裝飾面板之厚度不應超過一點五毫米。
(三)圍蔽於天花板、鑲板或內襯板後之空氣空間,應以距離不超過十四公尺密合之阻風裝置適當分隔。
該空氣空間係在梯道、箱艙等內襯板背後者,在垂直方向應於每一甲板處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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