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肆等級防火構造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五節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船舶各部分所裝用之不燃材料及可燃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走廊、梯道圍壁之暴露表面、起居艙、服務空間與控制站內天花板之暴露表面,及起居艙、服務空間與控制站內隱蔽不能通行空間之表面包括地面,均應具有低度火焰蔓延之特性。
二、用於內部暴露表面之油漆、凡立水及其他塗料,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鑑定不致有不當火災之危險,並不致產生過量之煙。
三、主要甲板覆料在起居艙、服務空間與控制站內者,應為經核定不易引燃之材料。
一、走廊、梯道圍壁之暴露表面、起居艙、服務空間與控制站內天花板之暴露表面,及起居艙、服務空間與控制站內隱蔽不能通行空間之表面包括地面,均應具有低度火焰蔓延之特性。
二、用於內部暴露表面之油漆、凡立水及其他塗料,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鑑定不致有不當火災之危險,並不致產生過量之煙。
三、主要甲板覆料在起居艙、服務空間與控制站內者,應為經核定不易引燃之材料。
構造之細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方法IC-在起居艙、服務空間及控制站內,所有之內襯板、阻風板、天花板及其支持物應為不燃材料。
二、方法IIC及方法IIIC-在起居艙、服務空間及控制站之走廊與梯道圍壁內之天花板、內襯板、阻風板及其支持物應為不燃材料。
三、方法IC、方法IIC及方法IIIC-(一)除貨艙空間或服務空間之冷藏室外,所有其他冷藏空間之絕熱材料應採不燃材料。
連結冷凍管系統及其附件之絕熱材料所使用之蒸汽防漏膏及膠著劑,得免為不燃材料,其用量應減至最少,其暴露表面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具有阻止火災蔓延之性質。
(二)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裝置之不燃艙壁、內襯板及天花板得敷用厚度不超過二點零毫米之可燃裝飾面板。
但在走廊、梯道及控制站內,該裝飾面板之厚度不應超過一點五毫米。
(三)圍蔽於天花板、鑲板或內襯板後之空氣空間,應以距離不超過十四公尺密合之阻風裝置適當分隔。
該空氣空間係在梯道、箱艙等內襯板背後者,在垂直方向應於每一甲板處封閉。
一、方法IC-在起居艙、服務空間及控制站內,所有之內襯板、阻風板、天花板及其支持物應為不燃材料。
二、方法IIC及方法IIIC-在起居艙、服務空間及控制站之走廊與梯道圍壁內之天花板、內襯板、阻風板及其支持物應為不燃材料。
三、方法IC、方法IIC及方法IIIC-(一)除貨艙空間或服務空間之冷藏室外,所有其他冷藏空間之絕熱材料應採不燃材料。
連結冷凍管系統及其附件之絕熱材料所使用之蒸汽防漏膏及膠著劑,得免為不燃材料,其用量應減至最少,其暴露表面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具有阻止火災蔓延之性質。
(二)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裝置之不燃艙壁、內襯板及天花板得敷用厚度不超過二點零毫米之可燃裝飾面板。
但在走廊、梯道及控制站內,該裝飾面板之厚度不應超過一點五毫米。
(三)圍蔽於天花板、鑲板或內襯板後之空氣空間,應以距離不超過十四公尺密合之阻風裝置適當分隔。
該空氣空間係在梯道、箱艙等內襯板背後者,在垂直方向應於每一甲板處封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