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肆等級防火構造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四節 通風系統及阻火隔艙上之門
門之阻火能力應儘可能與其所裝置之隔艙相當。
A級隔艙上之門及門框應以鋼材構成。
B級隔艙上之門應採不燃材料。
A類機艙空間界限艙壁上裝置之門應合理之氣密並能自動關閉。
依方法IC構造之船舶,其分隔臥室與個人內部衛生空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准使用可燃材料。
水密門得不需絕熱。
A級隔艙上之門及門框應以鋼材構成。
B級隔艙上之門應採不燃材料。
A類機艙空間界限艙壁上裝置之門應合理之氣密並能自動關閉。
依方法IC構造之船舶,其分隔臥室與個人內部衛生空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准使用可燃材料。
水密門得不需絕熱。
門需要安裝自動關閉裝置者,不得裝設止回鉤。
但該止回鉤裝有故障時安全鬆釋之遙控設施者不在此限。
但該止回鉤裝有故障時安全鬆釋之遙控設施者不在此限。
在走廊艙壁上、臥室與公用空間之門,僅准在門之下半部及在門下開設通風開口,開口之總面積並不得超過○.○五平方公尺。
如該開口係在門上,並應裝有以不燃材料製成之格板。
如該開口係在門上,並應裝有以不燃材料製成之格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