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7條 法規: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七章 評鑑及發證 第27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於符合證書或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換證評鑑。換證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換發符合證書或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有效期間自原證書有效期限起五年。但於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評鑑合格者,其有效期間自評鑑合格之日起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