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第20條 法規: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七章 評鑑及發證 第20條 船舶評鑑分為臨時評鑑及正式評鑑。正式評鑑分為初次評鑑、期中評鑑、換證評鑑及額外評鑑。船舶評鑑之範圍如下:一、符合證書或臨時符合證書之管理船型與申請評鑑之船舶相符。二、船上備有安全管理手冊,且船員熟悉安全管理制度。三、正式評鑑之範圍包括執行安全管理制度之具體證據及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