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58條 法規: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危險品裝載運送 第58條 裝載有第一類危險品,不得施行熔焊、打鉚釘及以電氣或其他產生火花或發熱之工程。裝載有第二類至第八類之危險品或具有易燃性、能發出爆炸性氣體之船艙內及其鄰近場所,不得施行前項工程。裝載第九類危險品之船舶或船艙,得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但施工前,應經該船船長確認不致引起爆炸或燃燒,施工時應派員持消防滅火器監視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