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33條 法規: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標記及標籤 第33條 危險品之標籤上所使用之危險品名稱,應為正確之技術名稱,並不得以其原文之縮寫代表之。若干物質之混合物,應以其最危險成份之名稱為準。前項正確之技術名稱,以現有文獻中所能查出之化學名稱為準。商用名稱在未得國際間共同使用前,不視為正確之技術名稱。同一危險品有若干技術名稱者,採用其中之一為特定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