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易燃液體,其閃點如以閉杯法試驗為攝氏六一度或較低者,其技術名稱之後,應加註閃點,或其所屬之閃點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