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31條 法規: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標記及標籤 第31條 本規則規定之各類危險品,其每一件之包皮上或容器上,均應黏貼顯明之標籤,並以符號表示其危險性。但雜項危險品,無特定之標籤。各類中之各種危險品,應黏貼標籤者,均應於各類危險品品名表中註明之。同一危險品,同時具有兩類以上危險性質者,應同時黏貼兩種以上之標籤,並應在其品名表中註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