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30條 法規: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標記及標籤 第30條 包皮上所標記內裝危險品之淨重量或淨容量,應不包括包皮、容器或其他併同包裝在內之物品。危險品之計量單位以公制為準。但習慣上適用其他計量單位者,得並列之。輸出之危險品,於公制下亦得附註輸往地通用之計量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