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第23條 法規:船舶丈量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丈量及計算 › 第三節 船體前後突出部分體積之量計 › 第二款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 第23條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量噸長度以前或以後船體突出部分之體積,應以突出部分長度中點上所量取之最大寬度及最大高度之積,再乘以該突出部分之長度計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