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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在船體以外之附屬物,其體積之量計,應依該附屬物之長度,按左表規定之等分數作分長點,並自其長度之後端起依序分別命名為第一至第三、或第一至第五、第一至第七等奇數個分長點。
再求各分長點上該附屬物橫剖面積,除兩端之剖面積乘以一外,分長點為奇數之剖面積應乘以二,分長點為偶數之剖面積應乘以四,各積之總和再乘以分長點長度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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