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9條 法規: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籌設許可與登記 第9條 船務代理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其為辦事處者,應依下列規定:一、於核准設立三十日內,應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二、不得在本公司代表人之外另置代表人。三、不得對外營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