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經營船務代理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一、申請書(附件一)。二、籌設新公司者,為公司章程草…
- 第4條外國籍船務代理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一、申請書(附件一)。二、在中華民國境…
- 第5條船務代理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九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一百五十萬元。外國籍船務代理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
- 第6條船務代理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船務代理業許可證:一、…
- 第8條船務代理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其為分公司者,應依法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備查:一、申請書…
- 第9條船務代理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其為辦事處者,應依下列規定:一、於核准設立三十日內,應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二、不得在本公司代…
- 第10條船務代理業變更組織、名稱者,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附件…
- 第11條船務代理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停業登記。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 第12條船務代理經核准登記發給船務代理業許可證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其許可證,繳銷原領…
- 第13條船務代理業於營業前,應檢具申請書(附件六、附件七)及代理契約影本(正本於登記後發還),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其屬受外國委託…
- 第14條船務代理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一航次業務登記申請書(附件十一)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代理:一、臨時裝載大宗貨、卸貨…
- 第15條船務代理業受委託申辦代理業務登記時,應檢具營運人責任保險證明文件。船務代理業受委託簽發客票或載貨證券者,應檢送客票樣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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