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船務代理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附件三)。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名冊(附件二)。
外國籍船務代理業經許可籌設分公司後,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外國籍船務代理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附件三)。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經理人名冊(附件二)。
未依前二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廢止。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