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法規: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營運及管理 第20條 船務代理業受委託人委託簽發載貨證券,如貨物運送非由同一船舶直接運往目的港者,應於載貨證券上註明轉口港。但經託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