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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船務代理業經營業務如下:一、簽發客票或載貨證券,並得代收票款或運費。
二、簽訂租船契約,並得代收租金。
三、攬載客貨。
四、辦理各項航政、商港手續。
五、照料船舶、船員、旅客或貨物,並辦理船舶檢修事項。
六、協助處理貨物理賠及受託有關法律或仲裁事項。
七、辦理船舶建造、買賣、租傭、交船、接船及協助處理各種海事案件。
八、處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關委託船務代理事項。
船務代理業所經營之代理業務,應以委託人名義為之,並以約定之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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