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附件十二、附件十三)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接受新委託或增加委託代理業務範圍。
二、終止代理或減少代理業務範圍。
三、委託人公司所在地、負責人變更。
四、增加或變更客票或載貨證券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