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籌設許可與登記 第17條 船務代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附件十二、附件十三)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一、接受新委託或增加委託代理業務範圍。二、終止代理或減少代理業務範圍。三、委託人公司所在地、負責人變更。四、增加或變更客票或載貨證券式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