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籌設許可與登記 第11條 船務代理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停業登記。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應於停業期限屆滿前申報復業。船務代理業停止營業申報復業後兩年內,不得再申請停業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