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雇用人應依受僱船員意願,提供將受僱船員收入全部或部分轉撥予其家人、受贍養人或法定受益人之匯寄服務。前項受僱船員收入,係指船員岸薪、薪資及加班費之總和。第一項服務收費之數額應合理,匯率除另行訂定外,應以法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