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之最低每月薪資標準,應依船員最低月薪資表(附表)之規定。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每月岸薪最低標準應相當於前項最低月薪資標準。船員最低月薪資標準施行後,每年得由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海員總工會及中華民國船長公會協議調整方案,報請航政機關核定後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