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49條 法規: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49條 服務於公務船或工作船舶船員,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核發適任證書,因船舶設備、用途或其他特殊情況,致船上訓練紀錄簿所載事項未能完成之訓練項目,准予豁免,其適任證書並應加註「限服務於公務船舶或工作船舶」。前項情形,於完成船上訓練紀錄簿並經航政機關簽署合格後,換發適任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