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申請核(換)發適任證書檢附之各項文件均應在效期內,另下列文件可自航政機關之海運技術人員管理系統查悉者,得免檢附;無法查悉者,應檢附正本,正本繳驗後發還。
一、船員服務手冊。
二、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
三、原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
四、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或船員岸上晉升適任性評估合格證明。
五、海勤資歷證明。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48條
第48條
第48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