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41條 法規: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41條 本辦法所稱換證測驗,係指由航政機關或委託國內船員訓練機構所辦理之船員適任證書重新生效測驗。前項測驗得採書面、口頭、使用模擬設施或其他適當之措施等方式。訓練機構辦理前項作業,其作業計畫經報請航政機關核可後實施。第一項測驗以各科成績均滿六十分為合格,並由辦理機關或機構核發測驗合格證明,其有效期限為一年,自簽發日起算。 本條定義的名詞 換證測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