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實作經評估為不適任者,得於三年內申請併同後續開辦之適任性評估班次,重行評估原不適任項目,逾期未經重行評估認可者,所有項目應申請重行評估。筆試測驗不及格之科目得於三年內申請重行測驗,併同後續開辦之適任性評估班次,重行測驗原不及格科目,逾期未經重行測驗合格者,所有科目應申請重行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