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受委託辦理航海人員測驗之機構、學校,應嚴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依法懲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航政機關應限期命其改善: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辦理航海人員測驗,致發生不良情事。二、規避、妨礙或拒絕航政機關查核業務。前項命其改善而未改善,情節重大者,得終止委託關係。惟第一款情事,經航政機關調查認有影響測驗公平之重大情事者,航海人員測驗之成績,不予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