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29條 法規: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29條 航政機關辦理前條測驗時,應邀請主管機關、教育部、考選部、航運團體、航運專家學者、國內海事校院代表、國際海事認證機構等成立航海人員測驗試務小組,監督報名資格審查、題庫抽題、測驗成績審查、題目釋義等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