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75-2條 法規:船員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之一遊艇與動力小船之駕駛及助手 第75-2條 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並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始得駕駛。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