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74條 法規:船員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 第74條 船舶碰撞後,各碰撞船舶之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或旅客之範圍內,對於其他船舶、船員及旅客應盡力救助。各該船長除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在未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前,應停留於發生災難之處所。各該船長應於可能範圍內,將其船名、船籍港、開來及開往之港口通知他船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