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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69條船員不得利用船舶私運貨物,如私運之貨物為違禁品或有致船舶、人員或貨載受害之虞者,船長或雇用人得將貨物投棄。船員攜帶武器、…
- 第70條當值船員,應遵守航行避碰規定,並依規定鳴放音響或懸示信號。
- 第70-1條為維護船舶及航行安全,雇用人應依規定配置足夠之合格船員,始得開航。前項各航線、種類、大小之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 第72條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報告航政機關,以便施救。船舶因海難或其他意外…
- 第73條船舶有急迫危險時,船長應盡力採取必要之措施,救助人命、船舶及貨載。船長在航行中不論遇何危險,非經諮詢各重要海員之意見,不…
- 第74條船舶碰撞後,各碰撞船舶之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或旅客之範圍內,對於其他船舶、船員及旅客應盡力救助。各該船長除有不可抗…
- 第75條船長於不甚危害船舶、海員、旅客之範圍內,對於淹沒或其他危難之人,應盡力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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